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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首日大换手是否触及举牌-【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8:55:54 阅读: 来源:热水壶厂家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并且履行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业内称之为“举牌”。

从历史角度来看,我国证券市场上出现过多起举牌情况,而有的及时公开,履行了相关义务,比如宇通客车(600066)、南京中商(600280)等;而有的却视法律于不顾,比如“不慎”举牌的天伦置业(000711)、兆山新星集团举牌天润发展(002113)等,均没有及时“举牌公告”。细细观察一些目前沪深股市“三高”泡沫化发行的新股,在上市首日大幅度超越85%的平均换手率,很难说没有机构或利益人持股触及“举牌”红线而没及时公告,如果的确存在此类情况,那么此类投资活动则违法、违规可定论,因此从维护投资者利益、保护投资者知情权来看,密切监管相关可能触及“举牌”的市场行为,需要加大力度,而目前随着全流通的到来,新股与老股随时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法律层面给以维护。从根本上说,举牌违规的违法成本还是太低,这需要监管部门加大惩罚力度。尤其是现在A股即将进入全流通时代,二级市场举牌行为会越来越多的大背景下。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具有相关收购的活动,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组织交易和提供服务,对相关证券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控,监督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制定业务规则,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所涉及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等事宜提供服务。其第二章第13条则与《证券法》86条一致,这说明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上应动态监督,并及时督促可能存在触及“举牌”线的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履行相关义务,使信息能够真实、及时地公告于投资者。

新股首日巨大换手有无触及“举牌”线,是考验着当前股市监管的一个焦点课题。从许多新股当日接近些88%的换手来看,单一机构或一致行动者,都有可能已触及了“举牌”线, 这需要管理层及时有效地履行法律,如果确认,就应依法行事。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市场无论是新公司还是老公司,都可能在全流通市场背景下,触及红线,这需要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部门通力合作,依法及时给以停牌公告,将真实信息公告及时告知投资者,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证券市场依法、健康、有序运行。

(作者系九鼎德盛首席证券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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