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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欠款两人要共还

发布时间:2021-01-07 18:25:28 阅读: 来源:热水壶厂家

1987年,吴某与沈某(女)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可实际上,直到1990年双方才达到结婚年龄。2012年,沈某以经营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分2次向林某借款共计25万元,并由沈某出具了一张欠条。借款后,沈某仅偿还了5万元。为此,林某将吴某、沈某同时告上法庭,要求双方共同偿还20万元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名被告是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又发生于其婚姻存续期间,于是依法判决由两人共同偿还债务。

吴某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辩称其与沈某正式登记结婚时间为2013年,而讼争债务均发生在婚姻登记前的2012年,该债务是沈某婚前个人债务,自己不应共同承担。

根据相关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在上述纠纷中,吴某与沈某从1990年起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且2013年补办了结婚手续,所以,其婚姻效力从1990年起有效。

漳州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2013年以前虽然没有办理婚姻登记,但已构成事实婚姻,应确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2012年债务发生时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于是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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