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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失业金发放标准上调【消息】

发布时间:2020-09-16 01:29:35 阅读: 来源:热水壶厂家

湘潭在线7月24日讯(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王超 通讯员 张海艳)7月23日,我们从市就业服务局获悉,为进一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从7月1日起,市人社局下发《关于调整湘潭2017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上调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城区范围由1181.5元/月调整为1343元/月,上浮约13.7%;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3个辖区由1062.5元/月调整为1215.5元/月,上浮14.4%。

这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是自1999年以来,湘潭第15次上调。市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科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累计计算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以及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数,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的年限计算:累计缴费不满1年的,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当次最长不超过24个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的失业人员,允许其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资金,以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互助(不含生育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互助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需缴纳。

此外,为降低企业成本负担,进一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湖南省阶段性降低全省失业保险费率。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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